109年度訴字第8635號
上 訴 人 青銅視覺藝術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635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