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658號
原 告 JOSE SALVADOR S. FABREGAS
吳婕華律師
林文凱律師
尹景宣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梁瑋慈
被 告 鄭卜元
陳靖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本件
起訴狀雖載被告
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4樓」,然該址為創運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見北司調卷第23頁),被告亦陳明上址為創運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
而非被告之住所地,有被告民國109年12月25日之民事
陳報狀在卷
可佐。而被告之住所係在嘉義縣○○鄉○○0○0號,除據被告以
上開陳報狀陳明外,亦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證,則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嘉義縣,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