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 告 豐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振輝
被 告 台灣豐田產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