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87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視群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給付契約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2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萬1,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