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9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今友吉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