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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0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068號
原      告  杜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耀德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      告  迦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對原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新北地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司促字第28558號准予核發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系爭支付命令因原告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而確定,有系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41至443頁),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新臺幣(下同)86萬元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不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就系爭債權是否存在之法律上地位即處於不明確之狀態,且能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3年7月26日簽訂加盟協議書(下稱系爭加盟契約),約定由被告加盟經營伊之高雄杜耳學習發展中心,契約期間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被告並依系爭加盟契約第3條第1項約定交付保證金(下稱系爭保證金)100萬元予伊。被告竟將其因系爭加盟契約所得知之伊之DM、招生計畫本資料(下稱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洩漏予訴外人杜智興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下稱甲○○)之配偶,並將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用於杜智興與甲○○設立之大陸睿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睿提公司)之DM及對外招商本(下稱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違反系爭加盟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伊得依系爭加盟契約第3條第1項第2款約定沒收系爭保證金,而伊前已返還系爭保證金14萬元予被告,伊自得沒收其餘86萬元部分(計算式:1,000,000-140,000=860,000)。是被告前就系爭保證金86萬元向新北地院聲請對伊核發支付命令,經新北地院以系爭支付命令命伊應給付被告86萬元及自106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債權應不存在,請求確認系爭支付命令所載被告對伊之86萬元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系爭支付命令上所載被告對原告之86萬元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甲○○與杜智興於97年間早已離婚,並非如原告所稱仍有婚姻關係。伊並無將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洩漏予杜智興或睿提公司,亦無違反系爭加盟契約之約定。此外,原告曾於107年5月間向睿提公司談論合作事宜,杜智興始會將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提供予原告,現在原告竟反咬伊一口,況且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之內容係網路公開資料,並非原告所製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得依系爭加盟契約第3條第1項第2款約定沒收系爭保證金86萬元,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如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系爭債權不存在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主張權利之原告若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縱被告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83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兩造確有於103年7月26日訂定系爭加盟契約,被告並有給付系爭保證金100萬元予原告,系爭加盟契約於105年7月31日屆期後,原告已退還系爭保證金其中14萬元,被告就其餘系爭保證金86萬元部分聲請支付命令,經新北地院於106年10月31日核發系爭支付命令等節,此有系爭加盟契約、系爭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725號卷【下稱新北地院卷】第17至25頁,本院卷第441至44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2頁),應憑採。觀諸系爭加盟契約第3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約定,兩造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系爭加盟契約而知悉之相關資料、內容,非經原告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第三人,若被告違反系爭加盟契約約定時,原告得逕行沒收系爭保證金100萬元,被告不得異議等語(見新北地院卷第21頁、第23頁),可知倘被告有將因系爭加盟契約而知悉之相關資料未經原告書面同意洩漏、交付第三人時,原告得依上開規定沒收系爭保證金。
 ㈢原告主張被告將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提供與杜智興,被告與杜智興並將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中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如附圖所示之圖片內容轉用於等所設立之睿提公司之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等語,固據原告提出原告公司網頁資料、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睿提公司營業執照、睿提公司QR code、通訊軟體下載資料等件為據(見新北地院卷第27至91頁,本院卷第38頁、第281至283頁、第297至393頁),而觀諸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如附圖所示之圖片內容確與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相同(見本院卷第283頁、第301頁、第315頁、第317頁、第321頁、第331頁、第361頁、第389頁),文字部分僅有簡體字與繁體字之區別,圖片部分亦僅有順序及排版大小之差異,堪認原告主張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如附圖所示之圖片內容被轉用於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等節非虛。
 ㈣查,睿提公司係杜智興獨資設立,杜智興與甲○○於97年已離婚等節,此有睿提公司營業執照、甲○○身分證照片、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見新北地院卷第35頁,本院卷第439頁、第461頁),是原告主張杜智興係甲○○配偶,杜智興與甲○○並共同設立睿提公司等語,尚非可採。此外,參諸兩造間簡訊對話內容,原告於107年4月27日向被告表示:可否與杜智興見面討論成都合作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49頁),並於107年11月12日再向被告表示:你在成都嗎,我前幾天有去你們辦公室你不在等語(見本院卷第177頁),被告則回以:一碼歸一碼,你欠我的錢先還我,合作的事,你直接找杜智興,我不會介入等語(見本院卷第179頁),其後於被告多次催討原告返還系爭保證金86萬元時,原告並於107年11月20日再向被告表示:這幾天在收網階段,如果有簽約,可以還你部分金額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且被告於108年1月3日詢問原告:大陸合作案沒有談成嗎等語(見本院卷第193頁),原告回以:大陸合作案還有一些要談,我是想跟杜智興合作,但是他想不通一些點等語(見本院卷第193頁),此有兩造105年6月至109年1月間之簡訊對話截圖畫面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7至271頁)。而原告於審理中亦自承: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係107年12月20日由杜智興傳送予原告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曾經有跟睿提公司洽談合作,但是後來沒有談成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足見原告確有與睿提公司洽談合作案,杜智興並於洽談過程中因合作需要而傳送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予原告,原告在107年12月20日收到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後,均無就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使用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乙情表達異議,甚且持續與杜智興繼續洽談合作案,難認係被告擅自交付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予杜智興使用。原告復未就被告有何洩漏、交付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予杜智興之行為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主張被告洩漏、交付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予杜智興等語,亦乏所據。
 ㈤至原告雖主張於107年12月20日取得杜智興所傳送之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後,杜智興才有通知說要合作等語。然查,觀諸兩造間簡訊對話紀錄,原告於107年4月間已表達欲與杜智興合作之意願,107年11月間已有前往成都討論合作案,且稱與杜智興之合作案已在收網階段等節,業如前述,足見原告與杜智興並非在107年12月20日後才開始洽談合作,是原告此節主張,應非可採。況且,原告於107年12月20日收受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後,即知悉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及如附圖所示之圖片內容轉用於系爭睿提公司招商資料乙節,倘被告確有違反系爭加盟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衡情原告當立即向被告表示要依系爭加盟契約沒收系爭保證金86萬元,然而,被告於107年12月20日後向原告催討系爭保證金86萬元時,原告非但未向被告表達沒收系爭保證金86萬元之意思,尚有於108年5月至10月間陸續向被告表示:沒有收入,借不到錢,目前還沒有辦法返還系爭保證金等語(見本院卷第219頁、第227頁、第243頁、第253頁),實與常理有違,是原告主張被告擅自將系爭杜耳公司招生資料洩漏、交付予第三人,違反系爭加盟契約第4條第1項約定等語,委無可採。從而,原告主張依系爭加盟契約第3條第1項第2款得沒收系爭保證金86萬元,被告對原告之系爭債權應不存在等語,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支付命令上所載被告對原告之86萬元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編號
內容
001
杜耳計畫不使用藥物,透過每天兩次5到15分鐘的小腦刺激運動,建立神經連結,解決學習困難。參加者將接受定期的追蹤評量,數據結果透過網路回傳至英國研究中心,系統即可掌握參加者的進步狀況。完成杜耳計畫約需12到18個月,計畫完成後,參加者的學習力繼續提升、且不斷進步。
002
幫你改善
‧不專心、注意力不集中
‧坐不住、動來動去
‧看書跳字、漏行
‧書寫不工整或常寫錯字
‧缺乏自信及學習動機
‧昨日學、今日忘
‧丟三落四、粗心大意
‧閱讀理解弱
‧動作協調不佳
‧不善表達情緒
003
杜耳計畫合小一以上的兒童、青少年及成年人。
英國伯莎小學獨立研究
本研究結果發表於國際期刊DYSLEXIA 9:48-71(2003)參與研究的伯莎小學學生,在進行杜耳計畫十二個月後,顯示以下成果:
‧閱讀能力比過去一年進步三倍
‧理解力比過去一年進步五倍
‧書寫能力比過去一年進步十七倍
‧專注力大幅提升
‧情緒控管及同儕關係進步顯著
‧參加者變得更有自信、更快樂
‧體力、耐力增加;運動協調能力提升
004
杜耳大事紀
2000英國第一間杜耳中心創立
0000-0000英國伯莎小學獨立研究,實驗證明成效
2002美國杜耳中心成立
英國知名ITV電台「崔佛麥當勞今夜秀」首播引起推波助瀾之效
台灣師範大學洪儷瑜教授經由台灣杜耳創辦人唐健先生引見,親赴英國拜訪杜耳先生及實驗中心
2003澳洲杜耳中心成立
大衛雷諾斯教授發表於英國閱讀障礙期刊:閱讀困難兒童之運動治療評估
2005台灣杜耳中心創立
澳洲派克小鎮成為沒有學習困難的地方
超過一萬八千名孩童和成人參與計畫
亞洲第一個杜耳家庭-陳輝穎與母親黃淑娟
2006南非杜耳中心成立
香港杜耳中心成立
「Dyslexia-The Miracle Cure」杜耳先生著作出版
2007台中杜耳中心成立
「學習困難新突破」台灣團隊翻譯成中文出版
全球超過5萬名家庭受惠
2008巴貝多杜耳中心成立
2009台灣杜耳邁向新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