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9124號
上 訴 人 精鼎智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奕好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依據解除契約、
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萬4615元,經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4萬361元及利息,故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34萬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王唯怡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