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9166號
原 告 濤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濤聲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即
被告本件
聲請強制執行之
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