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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14號
原      告  連淑妤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謝子建律師
被      告  愛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王柏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於判決結果、訴訟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主文欄第一項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段○○○號四樓
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四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3段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