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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亞太黎明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益 
被      告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