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互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本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3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