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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更一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上 訴人  國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互利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奕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