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曹念楚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謝萱婉
上 一 人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
被告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璟公司)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年12月9日廢止登記,而依勝璟公司108年4月24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該公司於廢止登記前之董事為田書旗、被告張晉嘉及訴外人曹念楚(見本院卷第263至269頁),然張晉嘉與曹念楚均陳稱其等已於勝璟公司廢止登記前寄發
存證信函辭任董事職務,自
非勝璟公司之
清算人,即非勝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等語,並提出
前揭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見本院卷第225、239、241、321、322頁)。惟田書旗自108年4月25日起因案羈押於法務部○○○○○○○○
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
可稽(參限
閱卷),而張晉嘉及曹念楚
上開辭職之信函有無到達勝璟公司董事長田書旗,涉及其等是否已合法辭任董事職務,及本件是否應由張晉嘉及曹念楚以勝璟
公司清算人之身分
承受訴訟之程序問題。從而,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張晉嘉、曹念楚於文到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三、張晉嘉、曹念楚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陳報:其等前於108年5月9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勝璟公司辭任董事職務,該等信函有無寄送予自108年4月25日起因案羈押於法務部○○○○○○○○之田書旗?如有,應提出回執為證。
四、被告謝萱婉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委任陳信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