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潘亮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萊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詎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證,是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