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建勳
被 告 台灣庫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台灣庫卡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29號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09年6月11日起至復職日止
按月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21,500元、提繳9,000元至其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及法定
遲延利息等語,核其請求均係以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則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
本件上訴人起訴時距強制退休之65歲顯逾5年,應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
是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830,000元(計算式:221,500元×12個月×5年+9,000元×12個月×5年),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200,556元,
惟本件係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66,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