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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紅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姿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2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於財產權之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19,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於非財產權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6,23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