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永成環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鄭仙仁間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鄭仙仁每月薪資136,000元/月+月提繳勞退金8,226元/月》×12月/年×5年=8,653,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10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