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沁億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淑芳、邵仲益間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9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78,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