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張琬甄
被 告 臺北欣積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台北雷格斯商務服務有限公司
臺北雷格斯企業管理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 人
共 同
許筑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
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下
午四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111年6月3日上午11時宣示。
惟查,本院前開指定
宣示判決期日,
適逢端午節放假日,為政府機關休息日,故原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111年6月6日下午4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