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015號
原 告 城鑫窗飾材料有限公司
被 告 屈漢芬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
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84066號
強制執行事件中,分配
期日為民國109年9月24日之分配表內所列
被告所有新臺幣(下同)7,474,232元之
本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將
上開債權原本金額剔除。本件原告為
前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倘被告所列上開債權金額得予剔除,應先分配予原告之其他
債權人,如有餘額再發還予原告,則原告因此得減少所負債務及得獲發還之金額,均為其若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7,474,232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從而,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5,05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