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林明震
被 告 嘉緯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秋玟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需回復公司負責人,並請求停止財產移轉及脫產,塗銷公司所有權及房地移轉登記並回復等事項。
嗣因原告
起訴狀之聲明不明確,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等,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