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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林明震 


被      告  嘉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陽 

被      告  張秋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需回復公司負責人,並請求停止財產移轉及脫產,塗銷公司所有權及房地移轉登記並回復等事項。嗣因原告起訴狀之聲明不明確,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等,經本院定期命補正,裁定已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