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103號
原 告 鄭文一
鄭文星
高立人
共 同
被 告 左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得
心證之理由第㈡、⒉、⑵點第五行,關於「亦認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亦
難認為有理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