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上 訴 人 米尼旅店有限公司
兼
上 訴 人 周柏廷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周信志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為:㈠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米尼旅店有限公司(下稱米尼旅店)有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出資額存在,及辦理相關公司登記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㈡確認上訴人王永對於上訴人米尼公司之出資額不存在,及辦理相關公司登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米尼公司現今登記資料
所載王永之出資額,核定為3,060,000元。是核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26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