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周步垚
複代理人 陳柏顥律師
被 告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高定中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
兩造有優先以仲裁方式解決因原告委託
被告代為進行期貨交易所生糾紛之
合意,而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在仲裁程序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茲兩造間之仲裁事件業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110年12月22日作出仲
裁判斷書並送達兩造在案,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11年4月27日(111)仲業字第1110452號函
可憑(見本院卷第200頁),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
續行訴訟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又如原告認為本件已無訴訟之必要,得具狀撤回訴訟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末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