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6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仁 
被      告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逸生 

            謝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