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原 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鴻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96,376元(即
上訴聲明第二項),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1,295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