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人因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宏仁
被 告 羅文章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3日上午10時58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01分之言詞辯論
期日雖委由林婕汝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到場,
惟林婕汝之
委任狀係原
法定代理人鄭美玲代表原告所出具(本院卷第11頁),而未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代表原告出具之委任狀,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原告顯未由合法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到場,自應
再開辯論。如原告仍委由林婕汝於前所定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請務必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代表原告出具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