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 告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康嘉鈴
沈欣怡
李玠興
陳旗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
固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但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如
可自為調查審認,若因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
利益時,仍不宜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再所謂訴訟全部或一
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
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
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
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375 號、
112 年度台抗字第710 號裁定
要旨參照)。是法院認已無停
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時,自得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181 號裁
定要旨參照)。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裁定以另案即本院107 年度消
字第39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然該案於112 年3 月9 日甫由最高法院111 年度
台上字第
230 號判決廢棄原審(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消上字第13號
)關於命原告再給付及
訴訟費用部分且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現
猶由臺灣高等法院112 年度消上更一字第2 號審理中
一節 ,有前開判決、庭期表查詢系統在卷
可佐,再本件聲明與另
案是否殊途同歸
要非無疑,揆之首開規定及要旨,為免訴訟
久懸損及
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
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