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誌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6萬5,8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3,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