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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原   告 璟太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英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趙善水       溫玲瑜       趙鎮緯       趙鎮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616萬7428.1元,本件起訴日 即民國109年1月23日為假日,故依同年1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30.245折算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1 億8653萬3863元(計算式:美金616 萬7428.1元×30.245=1 億 8653萬3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億8653萬3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 萬835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