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
被 告 大東山希望天地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雨柔律師
呂月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謀賦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110年8月16日變更為蔡謀賦,有經濟部110年8月16日經授商字第11001143230號函及原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並據其於110年8月20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合於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劉娟呈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