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張鴻欣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營運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萬元,應繳
裁判費96,3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837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