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江岱蓉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營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8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