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被 告 樺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經原告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11149號裁定駁回,並於109年10月18日確定在案,
惟原告
迄今尚未補正
等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