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349號
原 告 台松有限公司
被 告 展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749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
惟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42頁)。
是以,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