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正緣企業有限公司
原 告 周方慰
參 加 人 張家毓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幸紘
郭芳嫕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