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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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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正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素卿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原      告  周方慰 
參  加  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蔡幸紘 
            郭芳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