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
法定代理人 游易霖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履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