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莊季凡律師
盧意祥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林信和律師
呂明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5萬6,54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惟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20日當庭
擴張聲明並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45萬6,549元,及其中845萬6,54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及100萬元自110年1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37頁)。核其擴張請求金額為100萬元,此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當庭
諭知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9,900元,原告
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參,是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擴張之訴部分,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薇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范雅涵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