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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   告 振興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政華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於民事訴訟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甚明。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所,難以特定本件被 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