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89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萬8,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