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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收買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林宜璇律師
被      告  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詩強律師
被      告  允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陳怡雯律師
            張念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收買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9號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業經該院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7月31日裁定確定。本院審酌高院前揭裁定審理內容與本件之爭點高度相關或共通,有提示並供兩造辯論之必要。若兩造欲另具狀對上開裁定表示意見,請於112年9月22日前提出,繕本逕送對造
三、是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