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健雅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3,90
6,0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1,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
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 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