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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陳吉利 

訴訟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張雅婷律師
            廖芳萱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高巧玲律師           
被      告  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宣然 
被      告  馮竣嗣 


            韓駿逸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永流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0年7月15日由馮宣然變更為馮竣嗣,又訴訟代理人詹晉鑒律師、簡逸豪律師於111年8月9日具狀終止委任,111年8月11日言詞辯論時,被告永流股份有限公司固委任楊婷鈞律師到庭(嗣終止委任),然係由原法定代理人馮宣然委任,訴訟程序難認合法,故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