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原 告 盈品五金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壹拾貳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盈品五金有限公司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萬49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112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1萬2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