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林德興
許雅婷律師
複代理人 李牧宸律師
黃郁喬律師
被 告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興
被 告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文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