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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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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複代理人    李牧宸律師
            黃郁喬律師
被      告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和 

被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興 

被      告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