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原 告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陳佳菁律師
陳香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張念涵律師
被 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省怡律師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0號民事訴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查另案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9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