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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蔡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