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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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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原      告  比克斯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念澄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被      告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 
訴訟代理人  李爵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