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原 告 林振鴻
被 告 東南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於分配表
所載各
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
者,應於分配
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
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
更之聲明,
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債
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
上開規定,且
因異議未能終結,
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
,提起分配表
異議之訴。故債權人或債務人依前開規定提起
分配表異議之訴者,必須於執行法院所定分配期日一日前,
以書狀敘明異議之事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始足當之,若
未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並以書狀敘明理由聲明異議,顯未具備
上開要件,如逕行起訴,因其欠缺此項要件無從命其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逕以裁定駁
回之。
二、
經查,原告係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3155號返還價金等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分配表中所載
被告之債權有意見,而提起
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惟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期日係定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上午10時,原告於該分配期日前,並未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程序上已不符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前提要件,況本件已分配完畢,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原告遲至109年5月22日具狀逕行向本院
民事庭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起訴不具備前提要件,且本院無從命其補正,故原告之訴,
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