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原 告 瑞寶寶石有限公司
李昱霆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予馨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予馨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萬元,應繳
裁判費60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1,1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